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0年度,554號
TCEV,90,中小,554,200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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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五四號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即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面額新台幣(下同)八萬九千二百元、付款人慶豐商業銀行大里分行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求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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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