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劉惠民
債 務 人 林燕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燕章分別於①民國100年5月10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新臺幣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3.99%固定計付
,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
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及於②民國97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
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
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
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
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48112元整,其餘部份詳
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
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64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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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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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燕章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98852 │ │2月09日 │ │13.99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燕章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49260 │ │1月07日 │ │19.71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燕章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8852 │ │1月10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燕章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300元整 │
│ │49260 │ │1月07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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