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徐文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
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文懋於民國098年05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
臺幣伍佰元,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4536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2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履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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