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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47號
TNDV,103,司促,3447,201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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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
債 權 人 朱春滿
債 權 人 蔡榮華
債 權 人 黃金龍
債 權 人 黃猜惠
債 權 人 洪淑美
債 權 人 段光亮
債 權 人 張秀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乳麗娥陳秋琪吳金派林賴碧蘭
陳月華蔡盈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叁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乳麗娥
   、陳秋琪吳金派林賴碧蘭陳月華蔡盈珠之債權係
   屬不同債權,應各繳納裁判費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乳麗娥陳秋琪吳金派林賴碧蘭陳月華
   蔡盈珠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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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