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
債 權 人 朱春滿
債 權 人 蔡榮華
債 權 人 黃金龍
債 權 人 黃猜惠
債 權 人 洪淑美
債 權 人 段光亮
債 權 人 張秀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乳麗娥、陳秋琪、吳金派、林賴碧蘭、
陳月華、蔡盈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叁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乳麗娥
、陳秋琪、吳金派、林賴碧蘭、陳月華、蔡盈珠之債權係
屬不同債權,應各繳納裁判費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乳麗娥、陳秋琪、吳金派、林賴碧蘭、陳月華、
蔡盈珠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