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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82號
TNDV,103,司促,3282,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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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82號
債 權 人 吳清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永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詹永毅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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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