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36號
TNDV,103,司促,3236,201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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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鎂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鎂伶於民國93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
    3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96年07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3年01月27日止累計44,069元正未給付,其中20,
    124元為本金;23,94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鎂伶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3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98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3年01月27日止累計152,615元正未給付,其中
    86,399元為本金;55,837元為利息;10,379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鎂伶於民國91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1月27日
    止累計58,444元正未給付,(其中34,022元為本金,24,
    42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四)債務人李鎂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1月27日止累計36,471
    元正未給付,其中14,873元為消費款;21,598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23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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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鎂伶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0124 │     │1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鎂伶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86399 │     │1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李鎂伶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4022 │     │1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李鎂伶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4873 │     │1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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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