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峨
債 務 人 連智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連智瑋於民國(下同)92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貳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5月29日起至97
年5月29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按年率5.86%計付,逾期償付本息時,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
㈡惟債務人自93年6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約
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
全部本金及按上述期間利率之利息、違約金,然經聲請人
催告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㈢又聲請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
第0000000000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尚請鑒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