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93號
TNDV,103,司促,2993,201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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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
債 權 人 鄭景賢
債 權 人 鄭景星
債 權 人 鄭秋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景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鄭景昌
   之債權係屬不同債權,應各繳納裁判費伍佰元,債權人已
   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壹仟元。
  ㈡補債務人鄭景昌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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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