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93號
債 權 人 福諾螺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展
債 務 人 晨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宛儀
一、債務人晨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
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森國、周宛儀之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查本件債權人係以買賣貨款為請求依據,惟依其所提出之採
購單、出貨資料明細表等文件,均顯示買受人乃為晨鑫科技
工程有限公司並非其法定代理人周宛儀或公司股東林森國個
人,債權人於聲請狀內另列林森國、周宛儀個人為債務人並
請求給付貸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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