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18號
TNDV,103,司促,2818,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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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建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貳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建琿於民國93年0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2年12月1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87,722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
  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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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