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11號
TNDV,103,司促,2811,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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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德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捌拾叁元整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
  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德山於094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7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2,328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25,58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751元整
     及違約金994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25,583元整自097年10月0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
     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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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