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07號
TNDV,102,重訴,307,2014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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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原   告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明
訴訟代理人 林振衡
被   告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
      陳惠菊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8 月28日,向原告購買如附 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物品,並將如附表編號5 所示工作, 交予原告承攬,原告並已完成如附表編號5 所示工作。茲因 被告尚欠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價金、如附表編號5 所 示報酬仍未給付。為此,爰依民法第367 條及第50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訴,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 4 所示價金、如附表編號5 所示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 578 萬5,500 元,及自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30242 號支付 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78 萬5,500 元,及 自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30242 號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依民法第367 條及第50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訴, 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價金及如附表 編號5 所示報酬,共計587 萬5,500 元,及自本院102 年度 司促字第30242 號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2 年10月31 日起,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按,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認原告之請求 為有理由,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次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明。查, 本件為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附表:
┌──┬─────────────┬────────┐
│編號│ 物 品 或 工 作 │尚欠之價金或報酬│
│ │ │ (新臺幣) │
├──┼─────────────┼────────┤
│ 1 │ICP Parts Clean 機(酸鹼)│ 189,000元 │
├──┼─────────────┼────────┤
│ 2 │2CH-CBSB02 SPM晶片清洗機 │ 3,911,250元 │
│ │SPM Clean Bench │ │
├──┼─────────────┼────────┤
│ 3 │QDR 控制模組 ICB-800-RELAY│ 19,950元 │
├──┼─────────────┼────────┤
│ 4 │2CH-GRCB01 手動清洗槽 │ 1,653,750元 │
│ │Manual Clean Bench │ │
├──┼─────────────┼────────┤
│ 5 │人機介面AGP3500-S1-AF 維修│ 11,550元 │
│ │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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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