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870號
TNDV,102,訴,1870,201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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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70號
原   告 邱韋誠
      邱亭綺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梁建秋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被   告 邱耀賢
訴訟代理人 邱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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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