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670號
TNDV,102,訴,1670,2014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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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70號
上 訴 人 福泉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02,0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
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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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泉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