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62號
TNDV,102,訴,1162,2014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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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62號
原   告 朱楊秀花
      朱文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被   告 劉妙桓
      劉蔡阿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紅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4日下午15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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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