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35號
TNDV,102,訴,1135,201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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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135號
原   告 王信生
被   告 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元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吳玉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向他人承租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662地號土地)種植蓮藕並採收蓮藕,系爭 662地號土地與被告之工廠相連,被告工廠位於北邊、原告 承租之土地位於南邊,被告工廠冒出之毒油煙循北風吹向系 爭662地號土地,致原告種植之蓮葉乾枯及破損。系爭662地 號土地為4分地,就一般常情而言,一分地可收成新臺幣( 下同)25萬元的蓮藕,故收成後原告應獲利100萬元,扣除 原告支出之肥料、電費、農藥、蓮藕苗栽等大約30萬元後, 有獲利70萬元。然而,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間收成約一分地 ,收成後的蓮藕才賣出約7萬多元,與原告原應享有之獲利 相去甚遠,原告損失93萬元,另原告受有精神損失10萬元,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㈡原告曾在別的土地種植蓮藕達19年,因一段時間地質會變壞 ,約2、3年就要換地,系爭662地號土地是第一次種植蓮藕 ,但長出來的蓮藕都很小或畸形,難以出售。依環保局函文 內容提及蓮葉上的油不知自何處而來,即可證明蓮葉上的油 為被告工廠所排出。另外,被告分別於102年4月30日、102 年5月9日給付38,000元、14,000元予原告,益徵被告工廠確 有汙染原告蓮藕田之事實。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3萬元。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主張被告生產過程中排放之氣體有害其栽種之植物導致 葉片枯萎、破損而欠收受有損害,自應就植物葉片枯萎及排 放氣體與植物葉片枯萎、破損具因果關係並其實際所受損害 為何等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則難認其主張為可採。 另本件依原告提出之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6月5日環 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載,將原告所耕作農地內地面水體及



地下水採樣送驗結果均符合標準,復未見原告提出任何證據 證明其栽種之作物有葉片枯萎、破損現象,是以,原告所為 之本件請求,即嫌乏據。
㈡原告又提出之兩造於102年4月30日、5月9日簽立之切結書, 主張被告工廠確有汙染原告蓮藕田之情事存在云云,惟原告 於承租系爭662地號土地種植蓮花後不久即登門向被告表示 被告公司排放之氣體足以影響其蓮藕之生長,要求被告給予 賠償,被告基於睦鄰之考量在未見原告蓮花有生長不佳及死 亡之情形且未經科學實證與被告排放氣體有關前,仍同意給 予原告38,000元作為賠償,而有102年4月30日之切結書。不 久原告又要求被告應於煙囪南側加蓋ㄇ字型鐵皮阻絕設施, 避免氣體往其承租土地方向飄散,並介紹其友人前來承攬該 設施之施作,但經比價後,其友人報價明顯高於他人,被告 遂未讓原告友人承攬,原告即要求被告於102年5月14日前完 成上開設施並額外賠償其14,000元損失,被告應允後,乃有 102年5月9日之切結書,並已如期施作完工。被告前後兩次 給付原告38,000元、14,000元均為事態不明前順應原告要求 以避免深化對立之便宜措施,不生訴訟法上自認之效果,亦 不足據以認定被告排放之氣體確為導致原告蓮花、蓮藕受損 之原因。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準用第270條之1規定,整 理並協定兩造簡化爭點結果,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要點如 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向他人承租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承租期間自102年2月20日起至103年2月20日止,原 告於前開土地上種植蓮藕
⒉被告公司廠房設於臺南市○○區○○○000號,並與原告 承租之蓮藕田相連。
⒊兩造於102年4月30日書立切結書乙紙,內容略以:「茲因 乙方(即本件被告)生產中鍋爐冒出黑煙及煙渣,影響甲 方(即本件原告)種植蓮藕田之蓮藕生長及死亡。經雙方 協調後乙方儘速改善及賠償甲方農田損失新台幣參萬捌仟 元。」被告已給付38,000元予原告。
⒋兩造於102年5月9日書立切結書乙紙,內容略以:「茲因 乙方(即本件被告)生產中鍋爐冒出黑煙及煙渣,未改善 前影響甲方(即本件原告)種植蓮藕田之蓮藕生長及部份 死亡。經雙方協調後乙方儘速改善及賠償甲方農田損失新 台幣壹萬肆仟元。如乙方未改善前再度影響甲方種植之蓮



藕田,一切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責及處理。」被告已給付 14,000元予原告,並承諾102年5月15日前在排放氣體的煙 囪旁增建一座U字型鐵皮圍牆。
⒌原告就其向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陳情之檢測結果均為 合格不爭執。
⒍兩造就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1月9日環稽字第00000 00000號函暨後附資料(本院卷第69-76頁)不爭執。 ㈡兩造爭執要點: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3萬元,是否 有理由?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向他人承租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承租期間自102年2月20日起至103年2月20日止, 原告於前開土地上種植蓮藕;而被告公司廠房設於臺南市○ ○區○○○000號,並與原告承租之蓮藕田相連等情,業據 原告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24-27頁)、土 地出租證明書(見本院卷第46頁)等件為證,復為兩造所不 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 法第18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 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 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 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著有 判例意旨可稽。次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 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而此特別 要件之具備,苟能證明間接事實並據此推認要件事實雖無不 可,並不以直接證明者為限,惟此經證明之間接事實與要件 事實間,須依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始克當 之。倘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證明之間接事實,尚不足以推認 要件事實,縱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不能證明 或陳述不明、或其舉證猶有疵累,仍難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 已盡其舉證責任,自不得為其有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1年度 臺上字第161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㈢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工廠所排放之氣體汙染原告之蓮藕田,並 提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5月24日環稽字第00000000 00號函暨會勘記錄、102年6月5日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 、證明書、估價單、相片、蓮藕醫學百科、102年4月30日切



結書、102年5月9日切結書、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12 月6日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借款證明書、還款日期表 等件為證,被告對其分別於102年4月30日、102年5月9日簽 立切結書,並給付38,000元、14,000元予原告等情並不爭執 ,惟否認被告工廠排放之氣體有汙染原告之蓮藕田等語。查 :
⒈依原告所提出兩造於102年4月30日書立之切結書內容記載 :「茲因乙方(即本件被告)生產中鍋爐冒出黑煙及煙渣 ,影響甲方(即本件原告)種植蓮藕田之蓮藕生長及死亡 。經雙方協調後乙方儘速改善及賠償甲方農田損失新台幣 參萬捌仟元。」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及兩造於102年5 月9日書立之切結書內容記載:「茲因乙方(即本件被告 )生產中鍋爐冒出黑煙及煙渣,未改善前影響甲方(即本 件原告)種植蓮藕田之蓮藕生長及部份死亡。經雙方協調 後乙方儘速改善及賠償甲方農田損失新台幣壹萬肆仟元。 如乙方未改善前再度影響甲方種植之蓮藕田,一切損失概 由甲方自行負責及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兩 造對上開切結書究是否係被告基於睦鄰考量而為簽立及賠 償乙節,固各說各話,然不論被告先前是否有污染原告種 植之蓮藕田,依兩造於102年5月9日所簽立之上開切結書 ,業已載明如被告未改善前再度影響原告種植之蓮藕田, 一切損失概由原告自行負責及處理,且該份切結書下方由 被告公司總經理湯茂樹手寫「該工程改善在5/15施工完成 (最少ㄩ要完成)」等語,並由兩造簽名、蓋手印於其上 ,則兩造於102年5月9日顯已合意,就被告於工程改善前 之一切損失,原告皆不得再對被告請求賠償。
⒉至於原告另提出附於本院卷第50頁之切結書,其打字部分 之內容與本院卷第49頁切結書打字之內容雖相同,但另有 由原告手寫:「5月14日先完成ㄩ型方面隔離的步驟。備 註:民國102年5月..日,改善完成日,將不會影響雙方之 困擾及構成農作物之虧損為目的,這對雙方都不會造成傷 害為目標。但若5月14日未隔離南面ㄩ型的黑、白煙方面 ,致使損害,不可算甲方(即本件原告)自行負責。」等 語,原告主張被告同意該紙切結書中原告所手寫之內容云 云,被告對於其公司總經理湯茂樹有在其上手寫「14日前 先完成南側2M高」等語固不爭執,然否認其有同意原告所 手寫之上開內容,查原告自陳:本院卷第50頁切結書是因 伊於102年5月10日發現這樣寫49頁切結書不對,伊後來認 為被告要拖到102年5月15日太慢,伊希望改到102年5月14 日,所以102年5月10日去湯茂樹的辦公室找湯茂樹要他幫



伊註明,湯茂樹才另外再拿一張有空白處的切結書就是本 院卷50頁的切結書,其中「14日前先完成南側2M高」手寫 部分就是湯茂樹的字跡,是他先寫完後,再拿給伊,其他 的都是伊備註的,伊備註完,就告訴湯茂樹這是伊的備註 ,他說「你寫完了,就這樣」、「紙被你寫成這樣,已經 沒有空間可以寫了,就這樣就好了」,但是湯茂樹沒有幫 伊簽名或蓋章等語(見本院卷第93頁),依原告上開所陳 ,其於102年5月10日前往被告公司總經理湯茂樹辦公室找 湯茂樹就是要湯茂樹幫其註明,惟湯茂樹卻僅註明「14日 前先完成南側2M高」,至於其他手寫部分則均係原告自行 在湯茂樹註明後才書寫,並非湯茂樹所註明,且亦未經湯 茂樹在其後簽名或蓋印等行為,尚難認湯茂樹已同意原告 自行手寫部分之內容;況若湯茂樹確有同意原告自行手寫 部分之內容,則以原告專程前往找湯茂樹註明之前提下, 焉會未要求湯茂樹在其上簽名或蓋印?此顯與常情有違, 甚且於本院詢問「湯茂樹對你的註記是否當場有表示意見 ?」時,原告仍陳稱「他沒有表示什麼意見,他只想趕快 結束。」(見本院卷第93頁正、背面),益足證明湯茂樹 並無表示有同意原告自行手寫部分之內容,故原告上開主 張並無足採,本件被告公司總經理湯茂樹雖有註明「14日 前先完成南側2M高」,惟並未同意原告其餘手寫部分,亦 即並不同意原告所手寫「若5月14日未隔離南面ㄩ型的黑 、白煙方面,致使損害,不可算甲方(即本件原告)自行 負責」等語,則兩造自仍應受兩造於102年5月9日所合意 ,就被告於工程改善前之一切損失,原告皆不得再對被告 請求賠償即本院卷第49頁切結書內容之拘束。 ⒊原告另提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5月24日環稽字第 0000000000號函後附會勘記錄記載:「…壹、各單位意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應用組 :經來文及現場勘查,蓮葉上之黑點為非生物性因子所造 成之影響。建議環保局對工廠空氣及農用取用地下水採樣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植物病理組:依環保 局轉述,該蓮花田農民主訴葉片黑點,經現場觀察,該蓮 花田蓮花葉片黑點非植物產生,也非微生物,故判定為非 病害問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臺南區農業改良所: 葉片上黑點非病蟲害引起,水面漂浮物也與植物病蟲害無 關。四、臺南市政府農業局:現勘蓮葉上有黑點分布,惟 黑點係外物附著,非植物體本身病徵所致,蓮田上漂浮物 不明,請環保局依權責妥處。五、臺南市環保局空氣及噪 音管理科:建議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鄰接農田的窗戶



,加裝紗網,以防廠內汙染物逸散至廠外。六、臺南市環 保局水質及土壤管理科:擬至該農田,針對其抽取地下水 進行採樣並分析,後續視分析結果進行相關處理。七、臺 南市環保局環境稽查科:將儘速排定時間,會同陳情人進 行農田灌溉水採樣並送檢驗室化驗。貳、結論:一、與會 勘查之農業相關單位初勘結果,蓮葉上之黑點為非生物性 因子造成之影響、非植物產生。葉片上黑點非病蟲害引起 ,水面漂浮物也與植物病蟲害無關。二、本局空氣及噪音 管理科建議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鄰接農田的窗戶,加 裝紗網,以防廠內汙染物逸散至廠外。三、本局水質及土 壤管理科擬將針對其抽取地下水進行採樣並分析。四、本 局環境稽查科將儘速排定時間,會同陳情人進行農田灌溉 水採樣並送驗,俟檢驗結果再另行函覆陳情人。」等語( 見本院卷第28-29頁),惟該會勘結論並未指明蓮花葉之 黑點係由被告工廠排放之氣體所致。且依臺南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102年6月5日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記載內容略 以:「…三、另本局於102年5月13日派員會同台端(即原 告),針對所屬農田內地面水體採樣送驗,其結果均未超 標。復於102年5月14日派員針對地下水採樣送驗,其結果 均符合標準。」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足見原告之蓮 藕田地面水體及地下水均符合標準,並未遭污染。本院再 依職權函詢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測被告公司排放氣體 之結果,該局函覆略以:「…本局102年12月12日10時許 派員前往進行該公司蒸氣鍋爐煙道固定污染源空氣異味污 染物排放檢測,於102年12月24日檢測報告符合排放標準 」等語,並檢附102年4月15日至102年12月24日關於被告 公司之陳情案件清單及檢測結果摘要乙份,有臺南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103年1月9日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後附 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9-76頁),是被告公司排放 之氣體符合排放標準,而就被告公司陳情案件之處理情形 詳如附表所示,原告農作物無法確認係屬植物病變或污染 所致,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自102年4月15日起至102年1 2月24日現場勘查之結果亦均未發現被告公司周遭有異味 ,自難以前揭函文為原告有利之證明。
⒋又原告提出蓮藕A+醫學百科資料(見本院卷第47頁)為證 ,然該資料來源不明,僅羅列荷葉枯萎之原因,尚難率以 原告荷葉有枯萎之現象即推論為被告工廠排出氣體所致; 原告並提出照片等為證,惟該些照片上縱顯示荷葉有黑點 之情形,然尚難認被告工廠排出之氣體即係為肇因,至於 被告工廠縱有排放氣體,惟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測



結果,被告公司排放之氣體符合排放標準,且自102年4月 15日起至102年12月24日現場勘查之結果亦均未發現被告 公司周遭有異味,亦如前述,是依該些照片尚難認原告已 盡舉證責任。原告再提出購買證明書、估價單5紙(見本 院卷第32-32頁)為證,但購買證明書、估價單僅能證明 原告曾購買之品項,實難憑原告購買之品項推論被告工廠 排放之氣體有污染原告蓮藕田之情事。末者,原告提出借 款證明書、債務人還款項目日期表為證(見本院卷第63-6 4頁),然亦僅能證明原告有向他人借款並按時還款,至 原告借款之原因是否係因被告工廠排放之氣體所致,仍待 他項證據予以佐證。
⒌綜上,原告所舉證據尚難使本院獲致被告工廠排放之氣體 造成原告蓮藕田收成欠佳之心證,原告之主張尚難憑採。五、綜上所述,原告並未善盡舉證責任證明被告工廠排出之氣體 確為原告蓮藕田收成欠佳之原因,揆諸首揭判例,自應駁回 原告之訴。從而,本件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103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附表:
┌──┬───────┬───────────────────────┐
│編號│受理日期 │處理情形 │
├──┼───────┼───────────────────────┤
│ 1 │2013年4月15日 │1.本案本局於102年4月15日14時00分先行電聯陳情人│
│ │13:35:00 │,其表示可於現場會同查察。2.本局於同日14時50分│
│ │ │前往會同陳情人於現場勘查,並未發現佳大化工有排│
│ │ │放黑煙之情事。其表示該工廠之排放為不定時。 │
├──┼───────┼───────────────────────┤
│ 2 │2013年4月15日 │1.本案本局於102年4月15日21時30分會同陳情人前往│
│ │19:20:00 │稽查。2.案址為佳大化工,從事矽酸鈣板製作,洗滌│
│ │ │塔式空污防制設備及袋式集塵設備運作中,稽查當時│




│ │ │未見有排放黑煙或異味逸散情形,惟於附近陳情人所│
│ │ │有農田上確有些許不明漂浮物。 │
├──┼───────┼───────────────────────┤
│ 3 │2013年4月16日 │1.本案本局於102年4月16日17時40分電聯陳情人。2.│
│ │17:30:00 │本案已於4月15日會同勘查其農地之農作物,惟無法 │
│ │ │確認該農作物係屬植物病變亦或污染所致。 │
├──┼───────┼───────────────────────┤
│ 4 │2013年5月10日 │1.本案於102年5月10日辦理會勘。2.與會勘查之農業│
│ │00:00:00 │相關單位初勘結果,蓮葉上之黑點為非生物性因子造│
│ │ │成之影響、非植物產生。葉片上黑點非病蟲害引起,│
│ │ │水面漂浮物也與植物病蟲害無關。3.本局空氣及噪音│
│ │ │管理科建議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鄰接農田的窗戶│
│ │ │,加裝紗網,以防廠內污染物逸散至場外。4.本局水│
│ │ │質及土壤管理科擬將針對其抽取地下水進行採樣並分│
│ │ │析。5.本局環境稽查科將儘速排定時間,會同陳情人│
│ │ │進行農田灌溉水採樣並送驗,俟檢驗結果再另行函覆│
│ │ │陳情人。 │
├──┼───────┼───────────────────────┤
│ 5 │2013年5月10日 │1.本案於102年5月10日辦理會勘。2.與會勘查之農業│
│ │21:15:00 │相關單位初勘結果,蓮葉上之黑點為非生物性因子造│
│ │ │成之影響、非植物產生。葉片上黑點非病蟲害引起,│
│ │ │水面漂浮物也與植物病蟲害無關。3.本局空氣及噪音│
│ │ │管理科建議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鄰接農田的窗戶│
│ │ │,加裝紗網,以防廠內污染物逸散至場外。4.本局水│
│ │ │質及土壤管理科擬將針對其抽取地下水進行採樣並分│
│ │ │析。5.本局環境稽查科將儘速排定時間,會同陳情人│
│ │ │進行農田灌溉水採樣並送驗,俟檢驗結果再另行函覆│
│ │ │陳情人。 │
├──┼───────┼───────────────────────┤
│ 6 │2013年5月31日 │本局於102年5月13日派員會同台端,針對所屬農田內│
│ │00:00:00 │地面水體採樣送驗,其結果均未超標。復於102年5月│
│ │ │14日派員針對地下水採樣送驗,其結果均符合標準。│
├──┼───────┼───────────────────────┤
│ 7 │2013年10月14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8:32:00 │局於102年10月14日21時許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現場會同陳情人勘查,經查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
│ │ │公司,從事生產矽酸鈣板,稽查當時現場周界外並未│
│ │ │聞有任何明顯異味情事,本局將派員加強巡查,以杜│
│ │ │不法。 │
├──┼───────┼───────────────────────┤




│ 8 │2013年10月16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8:42:00 │局於102年10月16日19時2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經查案址係「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於周界並│
│ │ │未聞有明顯異味逸散之情事。三、本局將加強巡查,│
│ │ │以杜絕不法。四、本案於翌日10時回覆陳情人處理情│
│ │ │形。 │
├──┼───────┼───────────────────────┤
│ 9 │2013年11月4日 │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21:11:00 │局於102年11月4日22時40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稽查當時並未聞有所陳異味飄散。三、現場致電陳情│
│ │ │人多次,均無回應,本局將加強巡查,以防不法情事│
│ │ │發生。 │
├──┼───────┼───────────────────────┤
│ 10 │2013年11月14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9:30:00 │局於102年11月14日20時3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現場會同陳情人勘查,稽查當時於該廠四周並未聞│
│ │ │有明顯廢氣異味,據陳情人表示該異味發生時間短暫│
│ │ │,且不定時發生,目前已無異味情事。 │
├──┼───────┼───────────────────────┤
│ 11 │2013年11月22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00:44:00 │局於102年11月22日2時許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先│
│ │ │行致電陳情人,據其表示該工廠排放廢氣時間短暫且│
│ │ │不固定,再前往該工廠四周巡查,並未發現異常排放│
│ │ │廢氣情事,亦未聞有明顯異味。 │
├──┼───────┼───────────────────────┤
│ 12 │2013年11月22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及排放黑白毒煙案│
│ │20:18:00 │件稽查。二、本局於102年11月22日21時10分派員前 │
│ │ │往陳情地點查察,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從事矽酸鈣板製造,製程中設置有洗滌塔式空污防│
│ │ │制設備、袋式集塵空污防制設備,申請有固定污染源│
│ │ │操作許可證,稽查當時先行於該廠周遭巡查,惟未聞│
│ │ │見明顯製程異味異味逸散情形,現場電聯陳情人,其│
│ │ │表示當下無異味請本局不必前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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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3年11月22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及排放黑白毒煙案│
│ │20:22:00 │件稽查。二、本局於102年11月22日21時10分派員前 │
│ │ │往陳情地點查察,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從事矽酸鈣板製造,製程中設置有洗滌塔式空污防│
│ │ │制設備、袋式集塵空污防制設備,申請有固定污染源│
│ │ │操作許可證,稽查當時先行於該廠周遭巡查,惟未聞│




│ │ │見明顯製程異味異味逸散情形,現場電聯陳情人,其│
│ │ │表示當下無異味請本局不必前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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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3年11月23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2:15:00 │局於102年11月25日10時30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經查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稽查當時│
│ │ │未聞有明顯異味,現場告知業者民眾陳情訴由並責成│
│ │ │應加強維護鍋爐設備,避免擾鄰,其允諾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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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2013年11月24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8:50:00 │局於102年11月24日20時0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稽查當時於陳揭地點附近巡查,於周界並未聞有明│
│ │ │顯異味逸散之情事,會同值班主管勘查現場,該廠設│
│ │ │備運作及操作並無異樣,仍告知其民眾反映訴由,責│
│ │ │其加強設備維護,以免效果不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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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2013年11月27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21:35:00 │局於102年11月27日23時許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經查所陳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申請│
│ │ │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稽查當時先行於該公司周│
│ │ │界巡查,並未發現異常排放廢氣及明顯製程異味逸散│
│ │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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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2013年11月29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6:40:00 │局於102年11月29日17時1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當時會同陳情人於案址周界勘查,並未聞有異味,│
│ │ │據其表示該異味係一陣陣且短暫。三、本局將加強巡│
│ │ │查,以杜絕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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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2013年11月29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7:12:00 │局於102年11月29日17時1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當時會同陳情人於案址周界勘查,並未聞有異味,│
│ │ │據其表示該異味係一陣陣且短暫。三、本局將加強巡│
│ │ │查,以杜絕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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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2013年11月29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8:09:00 │局於102年11月29日19時57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經查旨揭「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於周圍外未│
│ │ │聞有明顯異味情事,現場回覆陳情人知悉,並告知如│
│ │ │再發現污染,可逕撥打本局公害陳情電話,將派員前│




│ │ │往查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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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2013年11月29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21:38:00 │局於102年11月29日23時許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現場會同陳情人前往巡查,於所陳旨揭外未聞有明顯│
│ │ │異味。三、遂入該廠勘查,現場鍋爐正常使用中,告│
│ │ │知業者民眾陳情訴由並責成應定期派員檢修設備,避│
│ │ │免擾鄰,其允諾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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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2013年12月5日 │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8:10:00 │局於102年12月05日18時3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當時會同陳情人於案址周界勘查,現場並未聞有異│
│ │ │味,現場經陳情人確認未有異味逸散後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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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2013年12月6日 │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8:49:00 │局於102年12月06日21時許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案址為工廠,民眾陳情為異味,稽查當時於案址周界│
│ │ │未聞有異味,且該工廠未有異常排放的情形,但本局│
│ │ │仍會加強巡查。三、現場回覆陳情人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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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2013年12月8日 │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6:14:00 │局於102年12月08日16時4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稽查當時於民眾所陳地點會同陳情人勘查,當下現│
│ │ │場並未聞及廢氣(毒油煙),經陳情人央求記錄需註│
│ │ │明是陳情毒油煙,且確認未有毒油煙逸散景況後簽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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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2013年12月9日 │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21:25:00 │局於102年12月09日22時02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經查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稽查當時會同│
│ │ │陳情人於所陳處勘查,未聞有明顯異味,亦未見有異│
│ │ │常排放廢氣之情事,遂入廠內勘查,現場作業流程正│
│ │ │常且鍋爐正常使用中,仍告知業者加強設備保養,避│
│ │ │免擾鄰,其允諾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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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2013年12月10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1:27:00 │局於102年12月10日12時20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經於旨揭案址周界處巡查,並未聞有異味逸散之情│
│ │ │事。三、本局復於同年月日14時25分再度派員前往陳│
│ │ │情地點查察,亦未發現有異味逸散之情事。四、本局│




│ │ │將不定期派員派員巡查,倘發現違法之情事,將依規│
│ │ │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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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2013年12月12日│稽查時間:102年12月12日10時05分一、本次係執行 │
│ │09:30:00 │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局於102年12月 │
│ │ │12日10時0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現場會同該公│
│ │ │司總務課副課長賴昆輝君勘查,經查該公司係從事強│
│ │ │化纖維水泥板(矽酸鈣板)製造,當時作業中,其鍋│
│ │ │爐正常啟動運轉中,並會同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 │ │司(環署環檢字第054號)於該公司排放管道進行煙 │
│ │ │道採樣,依環境檢驗所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採│
│ │ │集空氣樣品乙袋(採樣編號:OA000-00-000),煙道│
│ │ │離地面高度未超過18公尺,採樣時間為10:17~10:23 │
│ │ │,樣品立即以黑色塑膠袋密封送驗,採樣過程全程錄│
│ │ │影存證,俟檢驗結果再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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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2013年12月12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20:21:00 │局於102年12月12日21時1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經於旨揭案址周界處來回巡查,並未聞有異味逸散│
│ │ │之情事。三、現場回覆陳情人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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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2013年12月15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3:05:00 │局於102年12月15日16時0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經查案址為佳大化工公司,稽查當時於周界外巡查│
│ │ │,未聞有明顯異味,且亦未見有排放廢氣污染之情形│
│ │ │,遂前往該廠,該廠廠內正作業中,且製程中設置之│
│ │ │洗滌塔、袋式集塵設備正常運作,仍告知民眾反映事│
│ │ │項,請其加強設備保養,避免擾鄰,其允諾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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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2013年12月15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20:15:00 │局於102年12月15日21時0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稽查當時於該址周界巡查,並未聞有任何明顯廢氣│
│ │ │異味,現場會同陳情人並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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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2013年12月17日│稽查記錄編號:14-W269333處理情形:未查獲汙染主│
│ │11:00:00 │體--查無行為人、污染來源或事證 稽查時間:102 │
│ │ │年12月17日11時30分 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
│ │ │污染案件稽查。二、本局於102年12月17日11時30分 │
│ │ │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於旨揭案址周界處來回巡│
│ │ │查,並未聞有異味逸散之情事。三、本局將不定期前│




│ │ │往稽查,以杜絕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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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2013年12月17日│案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一、本│
│ │17:27:00 │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局於 │
│ │ │102年12月17日20時5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 │
│ │ │巡查該案址周界附近,並未聞到明顯刺鼻異味,本局│
│ │ │將加強巡查,以杜絕不法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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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2013年12月17日│案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一、本│
│ │17:05:00 │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局於 │
│ │ │102年12月17日20時5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 │
│ │ │巡查該案址周界附近,並未聞到明顯刺鼻異味,本局│
│ │ │將加強巡查,以杜絕不法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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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2013年12月18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6:35:00 │局於102年12月18日17時0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當時會同陳情人於案址勘查,並未聞有明顯異味逸│
│ │ │散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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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2013年12月18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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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