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415號
TNDV,102,監宣,415,2014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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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朱維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之記載,應更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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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