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414號
TNDV,102,監宣,414,201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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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王0釧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0(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號之2)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王0釧(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里○○路000號10樓之2)及王0琴(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里○○街000巷00號3樓)為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共同監護人。
指定王0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00區鎮○里○○街000號5樓)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王0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之父親王0於民國96年12月腦部中風,並罹患失智 症,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王0為監護宣告,並建議選任聲 請人為王0之監護人,及指定王0之三女王0琳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二)聲請人與父親王0共同居住將近3年時間,聲請人日夜24小 時陪伴照顧,期間有一個月在00醫院安寧病房照顧母親, 聲請人完全了解父親王0之情緒狀態(喜怒哀樂),和身 體病痛(王0在00醫院固定失智科門診、心臟血管科門診 ,皆由聲請人帶看),目前有外籍看護在生活起居上照顧 ,但外籍看護所有照顧技巧和照顧須知,全部由聲請人教 導。聲請人無家庭、子女牽掛,可與相對人居住同一住處 ,就近陪伴照顧父親王0,聲請人目前並無工作,有足夠 之時間陪伴父親王0,使父親王0享有親情溫暖,聲請人健 康狀況頗佳(無任何疾病在身),有足夠體力、精神陪伴 照顧父親王0。聲請人對父親王0之陪伴照顧,永遠不會感 到厭煩,就算父親王0晚年臥病在床,需要把屎把尿,聲 請人也一如往常細心照料,使父親王0仍享有喜悅之生活 品質。
(三)父親王0在中國有一兒子王0平(無法提供地址),王0平 深知身為王0之長子,有奉養父母之責,但因自身年紀老 邁又遠在內地,無法親自照顧父親,甚感愧疚,得知聲請



人提出監護宣告聲請,了解聲請人因父親子女眾多,意見 分歧,造成聲請人在照顧父親時有諸多困擾和牽制,王0 平以長子身分,口頭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父親之監護人。(四)聲請人時刻注意父親之身體變化,給予加強保暖及飲食上 之調整,關係人王0琴、王0琳、王0釵於102年12月27日回 南部辦理聯名戶頭之事宜,同時攜帶冷飲給父親,並提供 咖啡給父親,經聲請人告知父親目前已感冒咳嗽,身體不 適喝冷飲和咖啡(因00檢驗報告結果,胸腔科醫師告知父 親肺部已老化,常有大量痰產生,需常做拍背動作,特別 是不可抽菸、飲酒,有痰時,勿飲用咖啡等),關係人王 0琴、王0琳、王0釵完全不理會聲請人之告知,認為聲請 人危言聳聽,罔顧父親之健康,執意要父親喝下所買之冷 飲和咖啡。102年12月26日至29日氣溫皆低於攝氏10度以 下,關係人王0琴執意要帶父親外出用餐,聲請人告知如 此低溫恐會造成父親有意外狀況產生,關係人王0琴也清 楚父親之病況,但一如往常,隨興所為,完全不理會聲請 人勸導,以被害妄想症之方式汙衊指控聲請人在控制、囚 禁父親、聲請人是靠爸族、沒有工作、無路可走,才回家 企圖侵吞父親之財產等侮辱性話語攻擊聲請人,聲請人擔 心關係人王0琴強行將父親帶出門,聲請人基於保護父親 不受生命傷害,於102年12月28日撥打110,經警官到場調 解,等警官離去後,關係人王0琴再度執意要強行帶父親 出門,聲請人告知會再度撥打110,才嚇阻關係人王0琴之 胡鬧行為。關係人王0琴、王0琳、王0釵一直漠視聲請人 照顧父親之不易辛苦,完全不理會聲請人針對父親身體不 適或飲食上需注意之禁忌所告知之提醒,只要父親沒有立 即性命之憂,就認為一切OK,使父親之健康和生命常處於 惡化邊緣等語。
二、經查: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 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1、聲請人主張其為王0之次女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則揆諸上開規定,其為本件監護宣告之聲請 人資格,於法尚無不合。
2、又聲請人主張王0罹患失智症一節,亦據其提出國立00醫 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影本為證,而經鑑定人即行 政院衛生福利部00醫院顏00醫師鑑定結果,復認:「



一、身體狀態:個案(即王0)意識清醒,言語表達及理 解能力有障礙,個人衛生及自我照顧需他人協助,下 肢有步態不穩情形。二、精神狀態:個案認知功能退 化,定向感、判斷力、記憶力、抽象思考能力及計算 能力皆有明顯障礙。三、日常生活狀況:甲、日常生 活自理:需他人協助。乙、經濟活動能力:需仰賴他 人協助。丙、社會性:社交退縮。結論:王員為一中 度失智症合併妄想之個案,記憶力、認知功能及現實 判斷力有明顯障礙,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 須他人完全協助,預後不佳,且回復之可能性低,建 議為監護宣告」,有本院訊問筆錄及精神鑑定報告書 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對王0為監護宣告,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二)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 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 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 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 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 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 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 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 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亦 定有明文。
1、經查,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父母、配偶均已死亡,其有一 子王0平係大陸地區人民(無其年籍資料及大陸地址), 在臺灣則育有長子王0琪、長女王0釵、次女即聲請人、三 女王0琳、四女王0琴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 請人所提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附卷可佐,且 為關係人王0琪、王0釵、王0琳、王0琴所不爭執,堪予認 定。
2、又關於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主張由其擔任監護人,由關係人 王0琳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云云,已為關係人王0琪 、王0釵、王0琳、王0琴所不同意,渠四人並均到庭主張 由關係人王0琴擔任監護人,由關係人王0琳擔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等語,爰就此分述審酌如下:




⑴聲請人主張其自100年3月5日起即與受監護宣告人王0及王 0之配偶鄭0柳(即聲請人及關係人之母親)同住,受監護 宣告人王0之配偶鄭0柳於100年8月15日死亡後,聲請人仍 續與受監護宣告人王0同住,並經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子女 共同商議僱請外籍看護照護受監護宣告人王0(由關係人 王0琴申請),而目前與受監護宣告人王0同住者,除聲請 人及外籍看護外,尚有關係人王0琪,受監護宣告人王0名 下永康區之房地則由關係人王0琪之配偶、家人居住等情 ,為關係人王0琪、王0釵、王0琳、王0琴所不爭執,並有 聲請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附卷可佐;而關係人王0 琴主張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定期存款、輔助購宅款係由關 係人王0釵、王0琳、王0琴共同開立聯合帳戶管理,每年 年底固定由關係人王0釵、王0琳、王0琴自帳戶提領50萬 元至受監護宣告人王0郵局帳戶內,再由關係人王0琴每月 提領0萬0千元做為外籍看護之費用(2萬1千元匯入外籍看 護帳戶)及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生活費(含房租1萬3千元 、聲請人及父親、外籍看護之伙食費1萬8千元、雜支4千 元、聲請人及關係人王0琪協助照顧王0之費用各5千元, 均匯入聲請人戶頭),如有不足,由聲請人事前或事後提 出單據,由關係人王0琴再行提領給付予聲請人等情,亦 為聲請人及關係人王0琪、王0釵、王0琳所不爭執,均堪 認定。
⑵又聲請人主張關係人王0琪雖亦與受監護宣告人王0同住, 惟關係人王0琪有工作,早上5、6點出門,晚上8點左右才 回來,受監護宣告人王0目前多半由聲請人及外籍看護負 責照顧,聲請人並將照顧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方式整理明 細供看護了解及執行,並隨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狀況不斷 做調整,外籍看護所有照顧技巧及照顧須知,全由聲請人 教導,受監護宣告人王0在00醫院之固定問診,亦均由聲 請人陪同等情,除核與關係人王0琪到庭陳稱其早上六點 左右即需出門買菜,晚上約八點以後才會待在家中等語之 情節相符外,並經證人即外籍看護0麗到庭證稱:「(問 :關於聲請人、關係人四人照顧王0的情形如何?)聲請 人照顧王0很好。(問:王0吃飯如何處理?)王0三餐老 闆告訴我怎麼樣我就去做。(問:老闆是誰?)老闆是聲 請人…我跟王0住同一個房間…聲請人是另外一個房間。 (問:晚上的時候王0有沒有需要起床的時候?)有。( 問:都是何人處理?)都是我幫王0處理的…(問:半夜 起來拍背,是誰說要起來拍背的?)是老闆叫我要幫王0 拍背」等語(見本院103年1月21日訊問筆錄),並有聲請



人所提生活作息表在卷可考。關係人王0琳雖主張受監護 宣告人王0一切生活起居均由外籍看護照料,聲請人只動 口不動手云云,惟核諸外籍看護既係為照顧受監護宣告人 王0而聘僱,則由外籍看護依聲請人之指示負責照料受監 護宣告人王0之一切生活起居,乃係外籍看護之工作,並 不因聲請人僅從旁監督指導,即可逕認聲請人未對受監護 宣告人王0付出心力;參以關係人王0琳既陳稱受監護宣告 人王0平常一切定期就醫檢查,大部分由聲請人陪同,如 有較嚴重之情形,其他子女才會一同陪同就醫等語,及證 人即保全人員方0華到庭證稱:「王0跟聲請人及一個外佣 同住一起,王0琪是晚上回來睡覺。王0上醫院都是聲請人 帶去的」等語以觀(見本院103年1月21日訊問筆錄),堪 認聲請人亦實際擔負起受監護宣告人之日常醫療照顧。 ⑶另關係人王0琳主張聲請人每天讓受監護宣告人王0吃罐頭 食物(如磨菇濃湯阿華田、冷凍水餃、包子等),從不 煮飯或熬湯給受監護宣告人王0喝,經關係人王0琳反應後 ,雖有改善,仍每餐叫外籍看護到外面買自助餐,不願自 己煮飯熬湯云云,業經聲請人抗辯其因廚藝不佳,接手照 顧受監護宣告人王0後,乃照以往關係人王0琪照顧獨居父 母時之方式一樣,且居家附近有一自助餐館,菜色豐富又 新鮮好吃,受監護宣告人王0也喜歡好市多之海鮮蛤蠣濃 湯,品質有保障,並搭配日本進口南瓜濃湯做為中餐或晚 餐之食物,關係人王0琳、王0琴、王0釵回來也是帶父親 外出用餐,從未在家中為父親煮過任何食物或宅配烹調之 食物給父親等語;核諸與受監護宣告人王0同住之人除聲 請人外,尚有關係人王0琪,關係人王0琪並與聲請人同樣 受領因協助照顧受監護宣告人王0而每月領取之5千元費用 ,惟並未據其他關係人陳明關係人王0琪有何另行為受監 護宣告人王0準備三餐之舉,則其他關係人僅指摘聲請人 未自行下廚煮飯或熬湯予受監護宣告人王0,已難謂無偏 頗,且依關係人王0琳指述之上情,亦非聲請人有未按時 準備三餐予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情事,則其他關係人以此 主張聲請人不適任監護人云云,尚難憑採。至於關係人王 0琳主張前外籍看護曾表示其於受監護宣告人王0晚上起來 上廁所時,會起來攙扶受監護宣告人王0,聲請人知悉後 ,卻叫前外籍看護不用起來攙扶云云,除與現任看護晚上 會依聲請人指示起來幫受監護宣告人王0拍背之情形不符 外,關係人王0琳就此既未另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此部分 之主張,尚難採信。
⑷關係人王0琳雖又主張其每月前往受監護宣告人王0住處



一、二趟,常看見外籍看護陪同受監護宣告人王0在中庭 散步,聲請人則在樓上念經拜佛或看電視、打電腦云 云,惟依證人方0華到庭證稱:「我在00000已經當十 幾年保全人員了…王0出來散步是在中庭,我有看過 外佣帶王0出來散步,也有看過聲請人及外佣帶王0出 來」等語(見同上筆錄),及證人0麗到庭證述:「 天氣很冷不會帶王0下去會感冒,所以沒有帶王0去散 步。我剛來的時候,每天都會帶王0下去散步…(問 :老闆(聲請人)有沒有一起下去散步?)老闆有一 起去,每次散步不一定是我們三個人一起去。(問: 什麼時候老闆才會一起去散步?)我來臺灣的時候, 老闆(聲請人)有帶我們一起散步」等語以觀(見同 上筆錄),聲請人於外籍看護剛來臺照顧受監護宣告 人王0時,已陪同外籍看護帶受監護宣告人至中庭熟 悉散步之環境,則其於外籍看護已瞭解受監護宣告人 王0散步應注意之相關事項後,未再每次陪同受監護 宣告人王0散步,亦難逕認對受監護宣告人王0有何不 利益之處,且其他關係人亦均無每日陪同受監護宣告 人王0散步之舉,則其他關係人以此主張聲請人有不 適任監護人之情事,亦難逕採。
⑸惟聲請人主張其與關係人王0琪、王0釵、王0琳、王0琴間 互相指控貪圖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財產,致吵鬧不斷等情 ,核與證人方0華到庭證稱:「關係人姊妹一回來,聲請 人就叫警察」等語,及證人0麗到庭證述:「(問:最近 關係人姊妹有沒有回到王0住處?)有回來。(問:聲請 人姊妹之間有無發生什麼事情?)有吵架,也有找警察過 來」等語之情節相符,關係人王0琴並陳稱其與聲請人間 就受監護宣告人王0能否飲用冷飲、咖啡及外出用餐等事 亦意見不一致,再參諸聲請人與關係人等所提之書狀,堪 認聲請人與關係人王0琪、王0琴、王0釵、王0琳等4人間 確已因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財產管理及照顧方式而立場岐 異,且互有指摘、抱怨,本院審酌聲請人與關係人王0琪 、王0釵、王0琳、王0琴均為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子女,親 等相同,將來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監護人如何管理處分受 監護宣告人王0之財產,對於聲請人及關係人王0琪、王0 釵、王0琳、王0琴等人均有相當之利害關係,是在聲請人 與關係人王0琪、王0釵、王0琳、王0琴等人對於受監護宣 告人王0之監護人由何人擔任無法達成協議,彼此間又缺 乏互信基礎,復已就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財產管理及支用 情況產生歧異之下,為防免受監護宣告人王0不同立場之



子女獨自擔任監護人時,因基於自身利害關係考量,而為 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處置,是認由分屬不同意見之 人共同監護,較為適當。而核諸關係人王0琪、王0釵、王 0琳均已到庭陳明其等均同意由關係人王0琴擔任監護人, 關係人王0琴並當庭表示願意擔任王0之監護人,聲請人雖 以關係人王0琪、王0釵、王0琳、王0琴曾隱瞞母親之病情 而不同意由關係人王0琴擔任監護人云云,惟聲請人與關 係人間就照顧渠等母親之過程,不論何者所述為真,尚與 本件選任渠等父親監護人之事無涉,參以聲請人就關係人 王0琴已長期管理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部分存款、郵局存款 ,並提領款項交付聲請人作為王0相關生活照顧費用等情 並不爭執,聲請人亦陳稱關係人王0琴很愛父親等語在卷 可按,關係人王0琪、王0釵、王0琳復共同推舉由關係人 王0琴擔任監護人,是認由聲請人及關係人王0琴共同擔任 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監護人,應符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最佳 利益,爰指定聲請人及關係人王0琴為共同監護人,以負 責護養及治療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至於聲請人所陳受監 護宣告人王0在大陸地區之子王0平,既無其身分證明文件 足資審核,其亦未在臺灣居住,尚非適當之監護人。另關 係人王0琳嗣後雖具狀表示其將於103年3月份退休,希望 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監護人,關係人王0釵亦具狀表示 希望由關係人王0琳及王0琴共同擔任監護人云云,惟核諸 關係人王0琳、王0琴均未與受監護宣告人王0同住,關係 人王0琴係住居北部,僅不定期回臺南探望受監護宣告人 王0,其並表示若由其單獨監護,係將受監護宣告人王0交 由外籍看護及關係人王0琪或聲請人照顧,堪認其並無與 受監護宣告人同住之意願,而關係人王0琳亦表示其倘為 監護人,且聲請人仍希望與王0同住,繼續照顧王0之生活 起居,仍可維持目前之生活方式等語,亦堪認關係人王0 琳亦以由聲請人繼續照顧王0為優先考量,其二人復無法 與聲請人達成協議或取得聲請人之信賴,則僅由意見相同 之一方擔任監護人,尚非適當。
⑹又聲請人主張由關係人王0琳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除與關係人王0琪、王0釵、王0琳、王0琴共同表示由王 0琳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同外,核諸關係人王0琳 係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三女,衡情應會本於受監護宣告人 王0之最佳利益,與監護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爰指定關 係人王0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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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