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蔡恒德訴訟代理人 蘇陳俊哲律師被上訴人 宮廷大內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明芳訴訟代理人 周華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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