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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2年度,27號
TNDV,102,小上,27,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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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蔡恒德
訴訟代理人 蘇陳俊哲律師
被上訴人  宮廷大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芳
訴訟代理人 周華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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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