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843號
TNDV,102,司聲,843,201402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蘇胡玉里
相 對 人 冠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宗
相 對 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柒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 0年度訴字第110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 易字第171號判決,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確定在案,其第一 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
│裁判費 │ 8,7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車馬費及鑑│ 123,000元 │同上 │
│定費 │ │ │
├─────┼───────┼────────┤




│總 計│ 131,700元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備註:本件原起訴請求金額 1,057,000元,原告即│
│ 聲請人預納11,494元,嗣減縮請求為800,00│
│ 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減縮部份之裁判│
│ 費 2,794元(計算式:11,494-8,700=2,794│
│ )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
└──────────────────────┘

1/1頁


參考資料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