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467號
TNDV,102,司拍,467,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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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非訟代理人 許智淵
相 對 人 陳文祥
      陳楚仁
      陳文彬
      陳李錦雲
      陳俐卉
      陳淑敏
      陳姿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確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中信第一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4月17日, 將其受讓自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2 年間與第三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通商銀) 合併),對相對人陳文祥之債權及相關保證債權一併讓與聲 請人,除已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通知相對人陳文祥、第 三人即連帶保證人陳朝清石敏前述債權讓與之事實外,並 已於101年5月28日完成抵押權移轉登記,合先敘明。 ㈡第三人陳朝清為擔保相對人陳文祥向第三人萬通商銀之借款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80 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8月15日起 至117年8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陳文祥於87年8月14日邀同第三人陳朝清石敏為 連帶保證人,向第三人萬通商銀借用4,000,000元,借款期 間自87年8月24日起至107年8月2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詎相對人陳文祥自89年12月24日起即未再依約繳 納本息,尚欠本金3,897,61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陳朝清已於101年11月27 日死亡,相對人為第三人陳朝清之繼承人,且就附表所示不 動產,已於102年8月1日辦畢繼承登記,然依前開說明,相 對人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第三人陳朝清財產上一切權利 及義務,聲請人之抵押權並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移轉契約書、借據等件影本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土地與 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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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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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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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白河區 │中興段│435 │建│424.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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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祥陳文彬陳俐卉陳楚仁陳淑敏陳姿佑陳李錦雲
│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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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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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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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7│臺南市白河區│臺南市白│2層樓房 │81│81│16│平│鐵骨│30│平│全│
│ │4 │外角里開明街│河區中興│鐵骨造 │.8│.8│3.│方│造 │.1│方│ │
│ │ │167之2號 │段435地 │ │5 │5 │70│公│ │9 │公│ │
│ │ │ │號 │ │ │ │ │尺│ │ │尺│部│
├──┴─┴──────┴────┴────┴─┴─┴─┴─┴──┴─┴─┴─┤
陳文祥陳文彬陳俐卉陳楚仁陳淑敏陳姿佑陳李錦雲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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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