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
債 務 人 吳芸甄即吳安妮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楊莉如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權 人 臺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 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6,000元,並於每年 3月增 加清償獎金15,5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1,245,000元,本院 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平均實領薪資為39,820元(已扣除勞健保等扣項 )等情,有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函、薪資單等可資 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 性。
㈡債務人之子女陳○○(95年出生)、陳○○(88年出生)、 陳○○( 100年出生)均尚未成年,有受扶養之必要,債務 人之配偶甲○○每月收入約35,481元,而債務人之父吳宗樺 現在監服刑中,每月生活必需費用 2,000元等情,有戶籍謄 本、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刑人在監執行證明書、法務部 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保管款收據、收容人家屬代購物品申 請單、甲○○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可 佐,是債務人主張須負擔未成年子女與父親之扶養費乙節, 應可採信。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 費約23,820元,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103年度臺灣 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及財政部公告之 103年度納 稅義務人扶養未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免稅額與法定扶養義
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28,576元【計算式:10,869+(7,083×3 ÷2) +7,083=28,576】,且債務人與配偶名下均無自用住宅 ,居住公司宿舍每月需支出租金 2,159元,有宿舍租賃契約 書附卷可參,故其所陳報之支出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 ,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於每年 3月增加清償年終 獎金15,500元(約為獎金46,400元之3分之1),足認更生方 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富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 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 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 982,147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約655,896元【以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 受扶養人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244+(6,834×3 ÷2)+(6,834)〉×24=655,896】,扣除後餘額為 326,251元 。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245,000 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 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 權益。
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 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任職之茂迪股份有限 公司為薪資福利頗佳之上市電子公司,依經驗法則除年終獎 金外,應另有業績獎金、工作津貼、三節或考勤獎金、加班 費等,債務人均未陳報;且子女之扶養費用過高,且債務人 之父既已入監服刑應無扶養之必要,且其他支出亦過高,應 再減少扶養費用支出;且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難謂對債 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與 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制,未來收入能否增加 ,更難以預測,非更生方案所得預先規劃。再者,年終獎金 或加班費係企業考量公司營運狀況,額外給予員工之不特定 給付,倘公司獲利不佳或訂單減少,即無法發放獎金且無加 班之機會。據債務人任職之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102年1 月至12月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約39,820元(包含底薪、全勤獎 金、伙食津貼、免稅加班費、交通、輪班及環境津貼、績效 獎金、出勤獎勵金等,並扣除其他扣項),100年度與101年
度年終獎金合計為92,800元,平均每年約46,400元等情,有 該公司函、薪資單等在卷可憑,是而債務人所陳報之每月收 入已加計各類獎金、津貼及加班費,核與真實相符,況債務 人擬訂更生方案本應以目前收入狀況為基準,每年之年終獎 金已提出逾3分之1即15,500元清償,縱日後發放數額較低, 債務人尚有履行之能力。是債權人之主張,容有誤會。 ㈡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仍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而財政部公告之受扶養人免稅額,則有 稅賦政之考量,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 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支出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 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與受扶養人之實際生活所需 ,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本件債務人所陳報之必要支出 與扶養費用合計並未逾以前開標準計算之數額,而債務人為 父親之唯一法定扶養義務人,父親入監服刑雖節省三餐費用 ,惟依其情形仍有需要家人送入其他生活必需品與現金之必 要,每月支出 2,000元,尚屬相當,無逾常情之處,難再強 令債務人減少支出以提高清償金額。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之 家庭狀況,認為債務人未盡力撙節開支,無非希冀債務人再 提高清償金額,然一再要求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 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 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 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 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 所陳,尚難憑採。
㈢又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 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 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 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 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 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 件債務人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 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確已盡力清償債務,依 法應認可更生方案。至於消債條例第 142條規定:「法院為 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 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 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係規定於第 3章「清算」之
第 5節「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 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而法院得否 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及第64 條之要件為判斷,附此敘明。是債權人此部分指摘,亦無可 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及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 ①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6,000元。 │
│ ②年終獎金(每年3月,共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5,500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 │
│ 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
│ 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7,693,136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1,245,000元。 │
│4、清償成數:16.18%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 │
│ 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清償金額 │ │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 │ 第1~72期 │ 年終獎金 │ │
│ │ │ │ │ │(每年3月) │ │
├──┼─────┼─────┼────┼──────┼─────┼────────┤
│ 一 │台新國際商│ 960,200│ 12.48% │ 1,997 │ 1,934 │ 155,388 │
│ │業銀行 │ │ │ │ │ │
├──┼─────┼─────┼────┼──────┼─────┼────────┤
│ 二 │鼎威企業管│ 388,043│ 5.04% │ 806 │ 781 │ 62,718 │
│ │理顧問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三 │第一商業銀│ 378,887│ 4.93% │ 789 │ 764 │ 61,392 │
│ │行 │ │ │ │ │ │
├──┼─────┼─────┼────┼──────┼─────┼────────┤
│ 四 │新光行銷股│ 215,093│ 2.8% │ 448 │ 434 │ 34,86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五 │臺灣永旺財│ 30,860│ 0.4% │ 64 │ 62 │ 4,980 │
│ │務服務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六 │國泰世華商│ 751,408│ 9.77% │ 1,563 │ 1,514 │ 121,620 │
│ │業銀行 │ │ │ │ │ │
├──┼─────┼─────┼────┼──────┼─────┼────────┤
│ 七 │日盛國際商│ 83,589│ 1.09% │ 174 │ 169 │ 13,542 │
│ │業銀行 │ │ │ │ │ │
├──┼─────┼─────┼────┼──────┼─────┼────────┤
│ 八 │中國信託商│ 2,295,708│ 29.84% │ 4,774 │ 4,625 │ 371,478 │
│ │業銀行 │ │ │ │ │ │
├──┼─────┼─────┼────┼──────┼─────┼────────┤
│ 九 │滙誠第二資│ 209,070│ 2.72% │ 435 │ 422 │ 33,852 │
│ │產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十 │滙誠第一資│ 207,830│ 2.7% │ 432 │ 418 │ 33,612 │
│ │產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十一│大眾商業銀│ 238,534│ 3.1% │ 496 │ 481 │ 38,598 │
│ │行 │ │ │ │ │ │
├──┼─────┼─────┼────┼──────┼─────┼────────┤
│十二│良京實業股│ 71,868│ 0.93% │ 149 │ 144 │ 11,59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十三│安泰商業銀│ 557,740│ 7.25% │ 1,160 │ 1,124 │ 90,264 │
│ │行 │ │ │ │ │ │
├──┼─────┼─────┼────┼──────┼─────┼────────┤
│十四│遠東國際商│ 355,031│ 4.61% │ 738 │ 715 │ 57,426 │
│ │業銀行 │ │ │ │ │ │
├──┼─────┼─────┼────┼──────┼─────┼────────┤
│十五│萬泰商業銀│ 617,503│ 8.03% │ 1,285 │ 1,245 │ 99,990 │
│ │行 │ │ │ │ │ │
├──┼─────┼─────┼────┼──────┼─────┼────────┤
│十六│永豐商業銀│ 321,658│ 4.18% │ 669 │ 648 │ 52,056 │
│ │行 │ │ │ │ │ │
├──┼─────┼─────┼────┼──────┼─────┼────────┤
│十七│中華電信股│ 10,114│ 0.13% │ 21 │ 20 │ 1,63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 7,693,136│ 100﹪ │ 16,000 │ 15,500 │ 1,245,0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