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51號
TNDV,102,司執消債更,151,20140225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1號
債 務 人 顏雅玲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高旺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添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 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3,743元(已加計保單解約 金平均於72期清償,每期增加 3,75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989,496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 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收入為18,000元等情,有本院103年 1月9日調查 筆錄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 案之可能性。
㈡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 9,993元(未加計保單解 約金前)後酌留自身開支約 8,007元,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公告之 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869 元,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 理,並同意將保單解約金 270,014元平均分攤於72期清償, 每期增加清償3,750元,有本院103年2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 附卷可憑,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㈢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保單解約金約 270,014元,有債務人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 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數額為270,014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 可處分所得約為 432,000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245,856元【以內政部公告之102年度 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244 ×



24=245,856】,扣除後餘額為 186,144元。綜上,本件債權 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989,496元,顯逾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 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 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年僅43歲,距法定退休年齡尚有 22年之工作期間,以債務人之年齡應具有相當之工作及償債 能力,而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倘因而免責, 恐難對因理財不當、奢靡浪費致衍生債務之人有所警剔,應 再減少支出,以提高清償金額,更生方案難認已盡力清償等 語。惟查:
㈠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與 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制,未來收入能否增加 ,更難以預測。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自89年投保台南 市米食製品從業人員職業工會迄今,未有其他投保資料,且 觀諸79年間至89年間之投保薪資約在11,400元至17,400元間 ,有其勞保投保資料可參,足認債務人長期以來,收入不高 ,近兩年自營修改衣服,每月穩定收入18,000元,已較先前 收入為多,更能確保更生方案順利履行。是債權人所陳,尚 無可採。
㈡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 之餘額,均用於清償,確已盡力償還債務,依法應認可更生 方案。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未盡力撙節開支,無非希冀債務人 再提高清償金額,然一再要求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 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 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 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 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 人此部分指摘,亦無可採。至於消債條例第 142條規定:「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 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 ,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第134條第4款規定 「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 重之債務」均係規定於第3章「清算」之第5節「免責及復權 」,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 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 ,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併 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及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 │
│ 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3,743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 │
│ 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
│ 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1,635,984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989,496元。 │
│4、清償成數:8.50%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 │
│ 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每期可清償金額│ │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72期 │ │
├──┼─────┼─────┼────┼───────┼──────┤
│ 一 │第一金融資│ 250,185│ 2.15% │ 295 │ 21,240 │
│ │產管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二 │台北富邦商│ 621,467│ 5.34% │ 734 │ 52,848 │
│ │業銀行 │ │ │ │ │
├──┼─────┼─────┼────┼───────┼──────┤
│ 三 │大眾商業銀│ 341,974│ 2.94% │ 404 │ 29,088 │
│ │行 │ │ │ │ │
├──┼─────┼─────┼────┼───────┼──────┤
│ 四 │國泰世華商│ 2,068,989│ 17.78% │ 2,444 │ 175,968 │
│ │業銀行 │ │ │ │ │
├──┼─────┼─────┼────┼───────┼──────┤
│ 五 │臺灣銀行 │ 715,419│ 6.15% │ 845 │ 60,840 │
├──┼─────┼─────┼────┼───────┼──────┤
│ 六 │萬榮行銷股│ 119,558│ 1.03% │ 142 │ 10,22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七 │新光行銷股│ 263,793│ 2.27% │ 312 │ 22,46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八 │滙誠第一資│ 764,176│ 6.57% │ 903 │ 65,016 │
│ │產管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九 │摩根聯邦資│ 613,595│ 5.27% │ 724 │ 52,128 │
│ │產管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十 │良京實業股│ 383,570│ 3.29% │ 452 │ 32,54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十一│台灣金聯資│ 405,037│ 3.48% │ 478 │ 34,416 │
│ │產管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十二│臺灣中小企│ 543,410│ 4.67% │ 642 │ 46,224 │
│ │業銀行 │ │ │ │ │
├──┼─────┼─────┼────┼───────┼──────┤
│十三│遠東國際商│ 535,273│ 4.6% │ 632 │ 45,504 │
│ │業銀行 │ │ │ │ │
├──┼─────┼─────┼────┼───────┼──────┤
│十四│長鑫資產管│ 1,899,830│ 16.33% │ 2,244 │ 161,568 │
│ │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五│元大國際資│ 2,109,708│ 18.13% │ 2,492 │ 179,424 │
│ │產管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11,635,984│ 100﹪ │ 13,743 │ 989,496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