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550號
TNDV,102,司促,37550,2014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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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550號
債 權 人 蕭啓源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孫惠貞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一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惠貞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通知限 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三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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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