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5號
TNDV,101,重訴,5,2014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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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蕭元慶
訴訟代理人 蕭瑞章
被 上訴人 林子晴即林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2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2年12月2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繳納上訴費新台幣11,4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 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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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