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35號
TNDV,101,重訴,135,2014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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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泰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淼湖(原名黃科庭)、威翔通運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2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5,213,89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18,904元,惟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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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