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泰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淼湖(原名黃科庭)、威翔通運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2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5,213,89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18,904元,惟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