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24號
上 訴 人 葉陳阿桃
被 上 訴人 李金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2年12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9萬6,5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