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278號
TNDM,103,簡,278,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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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美雲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8
1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美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陸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被告王美雲因其前夫陳沛然乳麗娥同居而心 生不滿,竟於民國101 年10月初,各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公 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先後2 次至臺南市○○區○○路0 段 000 號之21乳麗娥住處,將書有「乳麗娥吸血鬼萬惡淫 婦、千刀萬剮」、「乳麗娥、罪該萬死、放重利、開賭間、 淫婦、淫蟲、污穢、報應」、「乳麗娥、淫婦罪該萬死、千 刀萬剮」、「你可惡的淫婦炫耀妳多有錢(開賭場、放重利 )…不是你的東西竟連偷帶搶,占為己有…你不安份守己, 招蜂引蝶…你不守婦道,到處偷男人…你的惡形惡狀,我會 免費宣傳、廣告」之圖文,貼在乳麗娥住處鐵捲門上,指謫 乳麗娥開賭場、放重利,並辱罵乳麗娥,足以貶損乳麗娥在 社會上之評價,並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乳麗 娥,致乳麗娥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安全。㈡王美雲又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以加害生命、 身體、名譽之事,恐嚇乳麗娥,致乳麗娥心生畏懼,足以生 危害於安全。
二、前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在案(本院易字卷第 13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乳麗娥指訴及證人陳川金、 陳進江劉美麗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告訴人住處鐵捲門 上所貼圖文照片、簡訊翻拍照片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應足真實。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於犯罪事實一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 第1 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 條第2 項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及 同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於犯罪事實二部分,均係犯 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具體指謫 及傳述告訴人「放重利、開賭場」足以毀壞告訴人名譽之事 ,且以文字為之,實已該當刑法第310條第2項犯散布文字誹



謗罪,起訴法條雖未敘明,惟起訴事實既已載明,核為本院 審理範圍,且本院於審理時已當庭諭知此一罪名,已保障被 告之訴訟防禦權。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係以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被告上開 8 件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 告認告訴人介入其與前夫間之感情,致使其前夫離其而去, 且與告訴人同居,且其為前夫負有鉅額債務,一時心生不平 ,以不當之方法,疏洩情緒,行為自屬可責,雖當庭請求告 訴人諒解而不可得,惟已展現悛悔之心,兼衡被告之智識程 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所造成告訴人之傷害等情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 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第310 條第2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 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 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
│日期、時間 │行為地點、方式 │內 容 │




├──────┼─────────────┼─────────────────┤
│100年7月13日│王美雲在臺南市學甲區自立街│狗男女必定慘遭天打雷霹,剁成肉醬、│
│18時31分 │120 號住處,以0000000000號│死無葬身之地,傷天害理,警察來了,│
│ │手機傳簡訊至乳麗娥手機。 │母狗死期到了,大快人心。 │
├──────┼─────────────┼─────────────────┤
│100年9月14日│同上。 │我住在新天地,觀察母狗除了偷人老公│
│0時31分 │ │、放重利、捏造、滿嘴垃圾,還做缺德│
│ │ │事,將告知社區,讓大家小心。 │
├──────┼─────────────┼─────────────────┤
│101年5月18日│同上。 │狗男女,欠我的還清,姦夫淫婦絕不會│
│10時14分 │ │有好日子過,沒殺死淫雞夠慈悲。 │
├──────┼─────────────┼─────────────────┤
│101年7月22日│同上。 │鬼婆,自做孽不可活,妳老公周慶堂等│
│22時35分 │ │你團圓。 │
├──────┼─────────────┼─────────────────┤
│101年10月初 │王美雲乳麗娥上開住處,在│妳真該死,不把你剝成肉醬難消我心頭│
│某日 │鐵捲門上貼紙條。 │之恨。現在我不惜任何代價討回公道,│
│ │ │妳使我日子難過,我絕對加倍還妳,妳│
│ │ │惹的問題不解決,我絕對不會放過你,│
│ │ │妳躲不掉,等著看。 │
├──────┼─────────────┼─────────────────┤
│101年10月初 │同上。 │以前無證據,不能對妳報復,現在有證│
│某日 │ │據証明妳連偷帶搶,害我失去丈夫、孩│
│ │ │子的父親,不出來解決,不讓妳死就是│
│ │ │殘,難消我四年來積壓的怨恨,黑道通│
│ │ │通叫出來,請他們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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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