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481號
TNDM,102,易,1481,2014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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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志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志豐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姜志豐因竊盜案件,前經本 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之竊盜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請借提執行,經本院 准予借提執行後,經執行檢察官開具102年執助乙字第901號 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並自民國103年2月12日起算上 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 案送監執行,自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 本院爰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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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