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原 告 林陳海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 傅文民律師被 告 陳文輝 羅詹足妹 陳秀蘭 張耀麟 劉 異(即桂來興之繼承人)上5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被 告 周秀章 吳文哲 趙雲泉 許月鳳 李勵君 林麗花上6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被 告 陳彥伶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陳魁元律師複 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被 告 林吳採麗 吳秀霞 蕭 桔 洪于千 陳志龍上5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被 告 張毓玲 吳淑貞被 告 陳仲明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複 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 陳家彥律師被 告 康林鳳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3 月18 日下午4 點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原告102 年11月15日、102 年12月25日、103 年1 月3 日書 狀之附表均未列許月鳳、張毓玲,請確認是否已對該二人撤 回起訴或係漏列,如已撤回,請載明撤回日期。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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