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139號
TPDV,99,重訴,1139,2014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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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
原   告 林陳海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陳文輝
      羅詹足妹
      陳秀蘭
      張耀麟
      劉 異(即桂來興之繼承人)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被   告 周秀章
      吳文哲
      趙雲泉
      許月鳳
      李勵君
      林麗花
上6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陳彥伶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陳魁元律師
複 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被    告 林吳採麗
      吳秀霞
      蕭 桔
      洪于千
      陳志龍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
被   告 張毓玲
      吳淑貞
被   告 陳仲明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
      陳家彥律師
被   告 康林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3 月18
 日下午4 點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原告102 年11月15日、102 年12月25日、103 年1 月3 日書
  狀之附表均未列許月鳳張毓玲,請確認是否已對該二人撤
  回起訴或係漏列,如已撤回,請載明撤回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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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