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樺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共同代理人 林昇豪律師
重整監督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輝生
張秀夏律師
呂正樂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六、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部分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六、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飛機抵押債權及無擔保債權部分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 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 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 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臺抗字第66號判例參照)。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所為之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期限 裁定,其主文為:「本院認可之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次關係人會議續行㈥會議於99年4月12日審查表決通過之重 整計畫就『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 下之『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取得處分資產 部分、『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 出售及無擔保債權部分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103年12月 22日」,其中關於延展重整計畫「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 之有擔保債權執行期限部分,除含不動產出售外,亦包含飛 機抵押債權部分,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㈡⒉
已敘明重整計畫第30頁「重整債權償債方案」之有擔保債權 中「飛機抵押債權」部分,聲請人尚未執行完畢,而有延展 之必要,且聲請人於102年11月21日提出之延展重整計畫聲 請狀亦載明關於飛機抵押債權部分之清償尚未能確定,此部 分有必要再次延展,故前開裁定主文漏載重整計畫就「陸、 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重整債 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飛機抵押債權之執行期限 ,准予延展至103年12月22日,顯然有誤,為求明確,爰依 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