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47號
TPDV,103,除,47,201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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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劉書語 
代 理 人 張妍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98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2 月4 日屆滿(期間末 日原為103 年1 月30日,是日為除夕國定假日,依法應以休 息日之次日即103 年2 月4 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7號│
├──┬───┬────────┬──────┬─────┬────┤ │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本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1 │曹睿華│民國95年10月21日│98年10月20日│850萬元 │0164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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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