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融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予甯(原名何思坦)
代 理 人 吳如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9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2 月5 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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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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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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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新光人壽獎│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2年8月5日 │177,782元 │CY0000000 │
│ │助學金基金會 │南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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