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陳耀問(即陳洪花枝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健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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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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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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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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