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詠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 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8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 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 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2年度司催字 第1893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雖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0月19 日將之登載於民眾日報全國公告版,惟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該 報之全國公告版之內容所載,聲請人將支票發票人「萊特室內 裝修有限公司鄭寅生」誤載為「萊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鄭寶生 」,與本院前揭准予公示催告裁定之內容尚屬有間,此有上開 報紙附卷可憑,則聲請人上開誤載之登報行為並未發生公示催 告之效力,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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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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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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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萊特室內裝修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102年8月15日│73,218元 │NQ0000000 │ │
│ │司 鄭寅生 │松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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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萊特室內裝修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102年8月15日│405,008元 │NQ0000000 │ │
│ │司 鄭寅生 │松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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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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