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72號
TPDV,103,除,172,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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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張水盛
代 理 人 楊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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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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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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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 │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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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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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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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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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 │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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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 │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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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