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張楊寶蓮
代 理 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曾毓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699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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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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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民 國) │ (民 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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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重雄、陳秋永│82年4 月7日 │未記載 │1,000萬元 │CH107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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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黃重雄、陳秋永│82年4 月2日 │未記載 │2,000萬元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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