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28號
TPDV,103,訴,428,201402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8號
原   告 徐志宏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被   告 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性質上屬因
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150萬元加
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1/1頁


參考資料
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