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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5號
TPDV,103,訴,135,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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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邱鳳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亞鴻間給付介紹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萬8,000元及其利息, 核係財產權之
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萬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 原告應再補繳5,2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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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