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邱鳳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亞鴻間給付介紹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萬8,000元及其利息, 核係財產權之
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萬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 原告應再補繳5,2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