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王勁霖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王何鳳英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王勁霖提出之聲請狀並未簽名或蓋章,應補正已簽名
或蓋章之聲請狀,如係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
並簽名或蓋章。
二、聲請人王勁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聲請人王勁霖之印鑑證明。
四、應提出前順位第一順位繼承人王兆平已為拋棄繼承之相關證
明文件。
五、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
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
狀予已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