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261號聲 請 人 劉新材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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