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200號
TPDV,103,繼,200,201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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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翁以澳(WENG ANDREW MARK)
      翁以文(WENG MELINDA EVE)
共同代理人 陳香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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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