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200號聲 請 人 翁以澳(WENG ANDREW MARK) 翁以文(WENG MELINDA EVE)共同代理人 陳香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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