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198號
TPDV,103,繼,198,201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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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孫秀二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孫秀菊之除戶謄本。
三、被繼承人孫秀菊之父母之除戶謄本。
四、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書。
五、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
  機5216)。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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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