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192號
TPDV,103,繼,192,201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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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葉怡庭
      葉怡亨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周景羜(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區○
  ○街000號2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11
  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周景羜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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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