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謝光中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謝高美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謝高美膺完整繼承系
統表及具狀陳報謝鴻基與被繼承人謝高美膺結婚日期並附證
據,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