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楊若穎
法定代理人 孫愛珍
法定代理人 楊榮欽
聲 請 人 楊宗翰
蔡孟軒
法定代理人 孫秋美
法定代理人 蔡佩書
聲 請 人 孫陳碧月
孫威格
孫葳婷
林昱成
林昱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楊若穎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拋棄繼承之意思
表示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故其法定代理人孫愛珍、楊榮欽
應於聲請狀上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簽名,並蓋印章,請來院
於聲請狀上補正上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簽名,或另行提出
經聲請人楊若穎於聲請狀蓋印鑑章,並由法定代理人孫愛珍
、楊榮欽蓋印章、簽名,且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意旨之聲
請拋棄繼承之聲請狀,郵寄本院。
二、聲請人蔡孟軒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拋棄繼承之意思
表示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故其法定代理人蔡佩書、孫秋美
應於聲請狀上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簽名,並蓋印章,請來院
於聲請狀上補正上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簽名,或另行提出
經聲請人蔡孟軒於聲請狀蓋印鑑章,並由法定代理人蔡佩書
、孫秋美蓋印章、簽名,且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意旨之聲
請拋棄繼承之聲請狀,郵寄本院。
三、聲請人孫威格、孫葳婷、楊宗翰、楊若穎、林昱成、林昱安
、蔡孟軒為被繼承人孫程萬第一順位孫輩繼承人,請提出第
一順位子輩繼承人孫正華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