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153號
TPDV,103,繼,153,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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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楊若穎
法定代理人 孫愛珍
法定代理人 楊榮欽
聲 請 人 楊宗翰
      蔡孟軒
法定代理人 孫秋美
法定代理人 蔡佩書
聲 請 人 孫陳碧月
      孫威格
      孫葳婷
      林昱成
      林昱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楊若穎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拋棄繼承之意思
  表示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故其法定代理人孫愛珍楊榮欽
  應於聲請狀上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簽名,並蓋印章,請來院
  於聲請狀上補正上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簽名,或另行提出
  經聲請人楊若穎於聲請狀蓋印鑑章,並由法定代理人孫愛珍
  、楊榮欽蓋印章、簽名,且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意旨之聲
  請拋棄繼承之聲請狀,郵寄本院。
二、聲請人蔡孟軒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拋棄繼承之意思
  表示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故其法定代理人蔡佩書孫秋美
  應於聲請狀上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簽名,並蓋印章,請來院
  於聲請狀上補正上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簽名,或另行提出
  經聲請人蔡孟軒於聲請狀蓋印鑑章,並由法定代理人蔡佩書
  、孫秋美蓋印章、簽名,且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意旨之聲
  請拋棄繼承之聲請狀,郵寄本院。
三、聲請人孫威格孫葳婷楊宗翰楊若穎林昱成林昱安
  、蔡孟軒為被繼承人孫程萬第一順位孫輩繼承人,請提出第
  一順位子輩繼承人孫正華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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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