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蔡政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魏郁文(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區○○路00
0巷00號2樓之6)於103年1月1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魏郁文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魏郁文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