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3年度,41號
TPDV,103,消債補,41,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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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尤富運
代 理 人 周漢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繳納聲請費,及漏未提出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附表
一、未能與債權金融機構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於本院10 2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134號聲請調解案件達成調解之原因, 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 條件之差距。
二、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地下之20是否即為現住地?若 為租賃,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8,00 0 元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 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 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 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 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 金數額為何。
三、聲請人民國100年12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四、聲請人現是否任職於豪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詳細說明工



作內容。
五、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 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六、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 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 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健康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內(即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月止) 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 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 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 、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 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 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月止)之財 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 ,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 、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 、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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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