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淑雲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方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預納郵務 送達費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 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 14+1 )×10×34=5,100】。
二、提出聲請人103年1、2月之收入證明。三、聲請人應說明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並應提出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配偶洪維藩及其女洪紫婷有無領取其他補助 或津貼,並應提出相關證明。且應提出聲請人扶養洪紫婷之 扶養費用計算依據?如何與配偶分擔扶養費用?並應提出洪 維藩、洪紫婷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 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上開2 人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另聲請人之長女洪思婷、次女洪于婷、
長男洪健堯之戶籍與聲請人相同,是否與聲請人相同?其等 是否已在工作?其等有無交付金錢予聲請人?應一併陳明。五、聲請人應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聲請人支出膳食費每日 200元(三餐是自己作飯或外食?)、交通費每月1,200元( 聲請人為何需騎車外出?騎車往返地點?)、日常生活雜支 每月1,000元究係用於支付何項目,並檢附支出證明。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 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 債權人清冊到院。
七、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 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