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賴鼎銘即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下稱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董事長,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為因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 意事項」規定,經民國103 年1 月16日103 年度第1 次(第 4 屆第6 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 7 條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03 年2 月6 日臺教 社(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103 年 1 月16日103 年度第1 次(第4 屆第6 次)董事暨監察人聯 席會議出席人員簽名清冊、會議紀錄、捐助章程及條文修正 對照表影本各1 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同意變更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助章程 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財團法人 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其聲請變更前揭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